广告中使用哪类“绝对化用语”将被查处呢?
12月7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,为加强和规范广告监管执法活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,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《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征求意见稿指出,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三)项规定的“国家级”“最高级”“最佳”等用语。
征求意见稿表示,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自身名称(姓名)、成立时间、经营范围等内容的信息,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其商品(包括服务,下同)的,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。前款规定信息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,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,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。
征求意见稿还表示,有下列情形之一,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: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、企业文化的;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有下列情形之一,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,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效果的,不适用《广告法》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:
(1)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,且表述内容真实;
(2)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、最佳时间、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;
(3)依据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;
(4)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,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,以区分其他商品;
(5)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,且表述内容真实;
(6)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、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;
(7)在表明限定时间、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,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,如宣传产品销量、销售额、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。
征求意见稿还强调,广告中相关用语属于前款规定情形,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,依据《广告法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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